(2015)元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麻晓东与被告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麻晓东,男,1971年5月6日出生,回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中楼区**栋*户。被告:王楠,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麻晓东与被告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楠经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麻晓东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元,于2013年1月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000元。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7000元,于2013年1月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8日。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7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证实,被告应及时清偿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楠偿还原告麻晓东借款27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淑云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人民陪审员 窦颖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解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