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斌与孟繁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孟繁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297号申请执行人张斌,无职业。被执行人孟繁智,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孟繁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孟繁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执行员 朱 达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李晓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