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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立敏与张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敏,张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26号原告王立敏。被告张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敏与被告张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立敏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悦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