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杨秋萍、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杨秋萍,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刘和平。委托代理人杨和民,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秋萍。被告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平与被告杨秋萍、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两被告,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提交两被告的确切地址,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和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