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单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78号原告:单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徐斌。原告单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杭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单磊与被告财产保险杭州市分公司签订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其保险单(正本),其中关于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磊的起诉。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5元,退还原告单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