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816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被告薛磊,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璐璐人民陪审员  崔淑娟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