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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北京瑞达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达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北京瑞达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大宝饭店。组织机构代码:59590319-0。法定代表人于海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林,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408、409、410室。法定代表人汤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达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瑞达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达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达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牛惠军审判员 李越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