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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边淑萍与范成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淑萍,范成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984号原告边淑萍,农民。委托代理人:常娟娟,农民。被告范成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淑萍与被告范成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淑萍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边淑萍承担。审判员  李正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