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邴世秀、樊启明与赵兵、平安保险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邹继红,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军,老河口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协商自行处理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又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