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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邴世秀、樊启明与赵兵、平安保险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邹继红,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军,老河口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协商自行处理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又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