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刑受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受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若虚。上诉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刑受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根据自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临安市公安局及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及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为章关浩没有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足。现自诉人又无其他新的证据提供,因此自诉人以章关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要求追究章关浩刑事责任的指控,证据尚不够充分,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自诉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就章关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交了证据材料,同时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要求调取公安机关有关章关浩的全部案卷材料,其中有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章关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本案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章关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章关浩刑事责任。上诉人提供的章关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金燕娜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