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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丙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丙炎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594号罪犯徐丙炎,男,194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丙炎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徐丙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丙炎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属“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5月29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获得7次嘉奖;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获得7次嘉奖)。2013年11月27日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认定其为老年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丙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丙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