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良示、刘彐芹、郭庆振、谷红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郭良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彐芹,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庆振,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谷红现,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良示、刘彐芹、郭庆振、谷红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大银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