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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忠,河北鸿义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玉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