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忠,河北鸿义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玉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