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健与马德胜、韩春颖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赵健。被执行人马德胜。被执行人韩春颖。被执行人马瑞柱。被执行人董淑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健与被执行人马德胜、韩春颖、马瑞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会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志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