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异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廷廷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廷,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异字第32号案外人边立娟。委托代理人杜建立。申请执行人王廷廷,中国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员工。被执行人XX,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廷廷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你院在执行(2014)奎民三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2015)奎执字第112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异议人工商银行账户62×××01存款16099元;冻结潍坊农商银行账户62×××08存款6400元。案外人并不是该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审判情况不知情。案外人被执行人XX已经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在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各自享有和承担。本案被执行人XX的借款异议人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2015)奎执字第1120号执行裁定书程序违法,请求中止上述财产的执行。案外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借款借据一份。3、潍坊恒泰丰泽科技数码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份、工资收入证明一份、分红表一份。4、提交离婚协议书一份。申请执行人辩称,夫妻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之前我也找过案外人边立娟,边立娟对此事是知情的。因XX下落不明,判决书是公告送达的,并且已经生效。所以法院执行边立娟的财产是合法的。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廷廷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以(2014)奎民三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偿还王廷廷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立案执行。2015年8月17日本院以(2015)奎执字第112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案外人工商银行存款16099元(账户号62×××01);冻结潍坊农商银行存款6400元(账户号62×××08)。另查,案外人边立娟与被执行人XX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3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2013年4月14日,XX向王廷廷借款100000元,是在案外人边立娟与被执行人XX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向申请执行人王廷廷借款,是在案外人边立娟与被执行人XX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案外人称对该借款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边立娟与XX离婚协议约定,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系夫妻双方的合意,对第三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因此。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边立娟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郑东祥审判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