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辖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邹欣言与青岛李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李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邹欣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李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欣言。上诉人青岛李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辖初字第4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管辖法院,本案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是城阳区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坐落于胶州市,因此,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虹审判员 许凌屏审判员 许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