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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叙永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生于1964年1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林、书记员代祖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李麒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租用叙永县后山镇海坝街村苏某某的门市,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以打“三公”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其间,唐某某雇请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专职发牌人员,并负责抽头渔利,每月工资3000元,之后根据赌场获利情况增加。赌场设定赌博赌注为每局10元至100元起,上不封顶,李某某每局从牌桌上抽取10元或20元水钱作为赌场渔利。2013年12月30日13时许,该赌场被叙永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查获赌资2万余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若干。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已退缴赃款4万元,李某某已退缴赃款三千元。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租用叙永县后山镇海坝街村苏某某的门市,逢二五八海坝赶集日,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以打“三公”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其间,唐某某雇请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专职发牌人员,并负责抽头渔利。该赌场设定赌博赌注为每局10元至100元起,上不封顶,李某某每局从牌桌上抽取10元或20元“水钱”作为赌场渔利。2013年12月30日13时许,该赌场被叙永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查获赌资2万余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若干。在该赌场开设期间,赌场获利约四万元,李某某获利三千元。另查明:1.海坝街逢二五八赶集,每月赶集九日,该赌场共经营十余次;2.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唐某某已退缴赃款四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已退缴赃款三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记账本复印件,现场照片,退缴赃款材料,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汪某某、刘某某、程某某、赵某某、林某某等二十余人的证言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受被告人唐某某雇请,在该赌场中发牌、收水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均系初犯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某某的刑期折抵先行羁押的5日后,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远平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谭兴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