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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永执字第32号段绍斌申请罗成贵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2号申请人段绍斌,男。委托代理人严静,女,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罗成贵,男。申请人段绍斌与被执行人罗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段绍斌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4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成贵已自动履行人民币5000元。剩余人民币19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成贵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00元至全部履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德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黄 晟执行员  毕文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发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