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汪朝辉诉被告任鹏飞,被告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朝辉,任鹏飞,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63-1号原告汪朝辉,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任鹏飞,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了原告汪朝辉诉被告任鹏飞,被告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