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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任杰申请罗道红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杰,罗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99号申请人任杰,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罗道红,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县。申请人任杰为与被申请人罗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罗道红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任杰与担保人罗琳提供的担保物,其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10字第22542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娄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