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春雨与王小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570号原告:马春雨,农民。被告:王小凯,农民。原告马春雨诉被告王小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玉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雨、被告王小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春雨诉称:2014年5月开始,被告找到我让我为其运输货物,共欠运费52542元。经我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该款未果,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运费。被告王小凯辩称:我是欠他这么多钱,但宝利源公司没给我钱,我给付不了原告运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冀BN93**号运输车一辆,被告王小凯从宝利源公司往轧一及燕钢运输货物,累计欠运费5254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完工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运输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运输费用,其未及时给付,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春雨运费款52542元。案件受理费557元,由被告王小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