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谭金标与严承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金标,严承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金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承椿。上诉人谭金标因与被上诉人严承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金标以与被上诉人严承椿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谭金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金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谭金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承晔审 判 员 吴 玲代理审判员 王益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