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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特字第17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曹静静与刘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静静,刘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17340号申请人曹静静,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彤,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人曹静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静静称,申请人曹静静与被申请人刘彤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刘彤于2012年2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刘彤失踪。经查,刘彤,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6号1门908号。申请人曹静静系被申请人刘彤之妻。刘彤于2012年2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2012年11月20日,事主曹静静(女,身份证号码:×××)来所报警:自己的丈夫刘彤(男,×××)失去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刘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彤于2012年2月2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刘彤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经本院发出公告后仍无下落,故现刘彤之妻曹静静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彤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源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