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41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址大埔县。被告罗某甲,男,汉族,原住址大埔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黄某诉被告罗胜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胜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至今已七年多,已生育一儿一女罗某乙和罗某丙。在这七年间,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好吃懒做、赌博酗酒且屡教不改,另外被告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琐事辱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威胁恐吓要报复原告及其家人。对这样的屈辱婚姻生活,原告实在是忍无可忍,所以诉求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罗某乙由原告抚养,女儿罗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负担。被告罗胜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大埔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于2008年12月22日生儿子罗某乙,于2011年2月9日生女儿罗某丙。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夫妻感情不和于2013年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已满2年,在庭审中无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基础好,婚后已生育一子一女,故双方已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因无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原告诉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凤平审 判 员 杨小三人民陪审员 邱建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达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