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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惠工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惠工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仕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惠工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惠工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五十元(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满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