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振辉与杜江徽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辉,杜江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马振辉,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被执行人:杜江徽,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本院在执行马振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江徽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江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附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