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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继武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371号罪犯张继武,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8)浏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张继武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3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日和2013年12月30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张继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目前考核得分11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继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武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