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的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柳小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新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