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娟,张芝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芝容,倪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596号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湖滨东路8号圣湖雅居地下层幢-2-车42,组织机构代码74745863-4。法定代表人李增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世元,男,住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员工。被告张芝容,女,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倪娟,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芝容、倪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冰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