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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李某甲,居民。被告:李某乙,青岛众益达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