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李某甲,居民。被告:李某乙,青岛众益达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