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施亮与孙克伟、傅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施亮,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永祥,系原告施亮的父亲,男,193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迪圣,株洲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参与调解,有权收受法律文书,有权申请撤诉,有权申请执行。被告孙克伟,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傅宏,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亮与被告孙克伟、傅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克伟、傅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亮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亮撤回对被告孙克伟、傅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施亮承担。审 判 长 杨兴华代理审判员 陈 帆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