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五初字第03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春忠与徐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忠,徐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3553号原告李春忠,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窦英岐,北票市三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旭,男,41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忠与被告徐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春忠负担。审判员 丁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