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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五初字第03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春忠与徐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忠,徐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3553号原告李春忠,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窦英岐,北票市三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旭,男,41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忠与被告徐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春忠负担。审判员  丁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