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倪永津与郑林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永津,郑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754号申请执行人倪永津。被执行人郑林海。本院在执行倪永津与郑林海(2015)金浦执民字第3754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7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