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吕广彬与侯勇军、靳新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广彬,侯勇军,靳新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广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勇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新翠。系侯勇军妻子。上诉人吕广彬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吕广彬与侯勇军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总账后,2013年2月1日,侯勇军给吕广彬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料款在吕广彬账上显示136982.4元,我在记忆里帐欠11万多,望在4年内付清。署名为侯勇军。原审认为:吕广彬与侯勇军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侯勇军给吕广彬书写的欠条时间为2013年2月1日,侯勇军在该欠据上写明“望在4年内还清”。吕广彬当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对侯勇军还款时间的默认,故此该欠据的还款时间为2017年2月1日,由于还款期限未到,吕广彬提前起诉不妥,可在债务期满后另行起诉。故对于吕广彬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靳新翠经法院合法传唤,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吕广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0元,保全费1450元,由吕广彬负担。上诉人吕广彬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违反我国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侯勇军辩称:我为吕广彬代销产品得××,身体××,吕广彬应赔偿我后半生的生活费、医疗费以及家庭成员中的抚养费60万元,以度过我后半生的困难处境。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侯勇军2013年2月1日书写的欠条上写明“望在4年内还清”。吕广彬持有该欠条,当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侯勇军还款时间的默认。故此该欠据的还款时间为2017年2月1日,由于还款期限未到,吕广彬提前起诉法院不应受理,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欠妥,判决驳回吕广彬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吕广彬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