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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公司与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87-2号原告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公司,注册号:422301000016491,住址:长安大道70号,法定代表人:陈茂营,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注册号:422301000019986,法定代表人:何华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咸安区横沟桥镇群力村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原告已经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汉佳宝丽电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坐落于咸安区横沟桥镇群力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李福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