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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骅港开发区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港开发区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黄骅港开发区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港开发区勤城小区。法定代表人:郭福胜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新村。法定代表人:刘洪庆主任组织机构代码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骅港开发区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安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