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765申请执行人马永才与被执行人赵军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才,男,回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永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军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赵军赔偿马永才医疗费等108910.96元。另应承担执行费15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军因犯罪正在监狱服刑,其名下现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永才亦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马永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及时结案,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5)北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马永才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北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方审判员 强斌审判员 敖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溶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