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丽水市浙南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与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丽水市浙南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9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浙南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东华。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浙南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预告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浙南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浙南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对此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9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