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阚兴加诉被告(反诉原告)何昌辉、第三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反诉被告)阚兴加。被告(反诉原告)何昌辉。委托代理人赵星奇。第三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唐玉辉。委托代理人刘璇。委托代理人杨彩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阚兴加诉被告(反诉原告)何昌辉、第三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阚兴加、反诉原告何昌辉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兴加、反诉原告何昌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兴加、反诉原告何昌辉撤诉。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阚兴加承担;反诉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反诉原告何昌辉承担。审 判 长 王莹审 判 员 张岩人民陪审员 栾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