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民申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杭州士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蒋荣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蒋荣,杭州士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荣。委托代理人:陈旭初,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士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向东。委托代理人:罗建中,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蒋荣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士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终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蒋荣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蒋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梅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