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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文庆与张俊青、何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王文庆。被告:张俊青。被告:何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庆与被告张俊青、何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庆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