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春全,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上诉人王春全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269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春全上诉称,上诉人在1988年至1989年响应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号召,贷款开荒种地,共开垦荒地163亩,2001年收成不好,2002年村委会要求地亩费上打租,上诉人暂时无法交上,请求缓交几日,2002年5月15日龙江县头站镇人民政府以退耕还草为借口,损毁上诉人青苗163亩,强行占用上诉人已经开垦耕地163亩,后返还给上诉人100亩,63亩地被龙江县头站镇人民政府转租给村民朱道仁,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上诉人王春全主张龙江县头站镇人民政强行占用其开荒的耕地,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侵权行为系龙江县头站镇人民政府实施,即与龙江县头站乡人民政府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强占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证据,土地权属不明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