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曹作川与柏华杰、孙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作川,柏华杰,孙连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671号原告:曹作川。委托代理人:连传旭,系普兰店市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华杰。被告:孙连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作川与被告柏华杰、孙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作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作川承担。审判员 胡妮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