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芳芳诉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351号原告张芳芳。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卫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芳诉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芳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芳芳承担。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有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