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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经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02号原告:经某某,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马某某,女,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经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