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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师维成与强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师维成,男,生于1952年12月4日,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强成华,男,生于1962年3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师维成与强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一、偿还师维成借款及利息损失180000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强成华未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师维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强成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执行费26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强成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