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淑英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以琳,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淑英,女,1977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淑英主动到原告处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5.00元,减半收取1,907.50.元,由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