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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331-1号原告: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家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05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