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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柏廷因本案,于2015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柏廷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艾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柏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8日晚,被告人陈柏廷在罗湖口岸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强,陈柏廷谎称经其介绍可以从香港拿到便宜的苹果5代手机,李某强认为可以从中赚钱便与陈柏廷互留了电话。次日9时许,李某强接到被告人陈柏廷电话,双方约定好先付一半的定金人民币20000元,后一同前往香港拿货。二人在罗湖区春风路万佳路口见面后,李某强在银行柜员机将人民币20000元现金存入被告人陈柏廷的银行账户,随后二人一同从罗湖口岸过关前往香港。因二人过关通道不同,李某强在过关后接到被告人陈柏廷的电话,其谎称未带身份证叫李某强在关口等他,之后便关机携款潜逃。李某强发现被告人陈柏廷关机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柏廷于2015年7月3日被深圳市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陈柏廷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柏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并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银行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并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陈柏廷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柏廷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柏廷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柏廷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柏廷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柏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代其偿还被害人被骗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柏廷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岩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