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重庆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凃福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凃福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902号原告:重庆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彭湖花园13栋1-3-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254-4。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职务:总经理。被告:凃福先,女,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凃福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百度搜索“”